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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進口醫療設備的限制標準出臺
2021年5月14日《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審核指導標準》對于大型醫療設備進口的限制標準明確出臺,其中規定了政府采購限制進口設備的清單明細。
CT、MR、PETCT 、DR,直線加速器等大型影像設備都在其中,對于設備規格的進口
上述規定中的A032010醫用核磁共振設備,臨床用超導磁共振主要有1.5T和3.0T磁共振,磁共振通過體內質子共振原理對器官和組織進行成像,用于身體內部的疾病檢查及術后評價;A032011醫用X線設備,X射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設備:1、球管熱容量大于等于5MHU;2、探測器排數大于等于16。
該紅頭文件明確規定了上述設備再審核建議比例中“全部采購本國產品”。
2,如何定義“進口設備”?
在財政部印發的《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的第三條中,明確了對進口產品的定義,即:本辦法所稱進口產品是指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且產自關境外的產品。
3,各地方的進口/國產采購政策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官網: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即國產設備均平等對待
針對您反映的自治區相關部門要求各醫療單位必須采購國產醫療用品的說法,呼和浩特市財政部門沒有收到相關紙質文件或口頭通知,請向相關自治區機關問詢。我市政府采購嚴格貫徹《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要求,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禁止以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對供應商實施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對民營企業設置不平等條款,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區別對待。
上述可見,各地區衛健委明確規定了國產設備,即國內獨資企業生產和外資企業生產的產品或中外合資在我國境內投資生產的產品。在采購過程中,應公平對待所有生產國產設備的企業,包括外資企業。